公民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可持居民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报挂失并办理补领手续;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可到就近的户籍派出所或者大厅申报挂失。符合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条件的,可在异地受理点办理补领手续。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对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的公民,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由本人向其现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由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委托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受理。
居民身份证办理时限:
公民申请领取(即首次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并经公安机关审核通过予以办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对于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适当缩短时间。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为群众办理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提供便利服务措施提出,居民身份证相片“多拍优选”。群众如果对拍摄的居民身份证相片不满意,可以申请重新拍照3次,从中优选满意相片。办理过居民身份证的群众,2年内再次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可以使用原相片信息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