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流合一具体是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纳税人在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必须遵循“三流合一”原则,即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必须都是同一受票方,也就是收款方、开票方和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付款方、货物采购方或劳务接收方也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纳税人在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必须遵循“三流合一”原则,即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必须都是同一受票方,也就是收款方、开票方和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付款方、货物采购方或劳务接收方也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

营改增之后,这一要求更加明确,提出了“四流合一”的要求,即合同流、货物(服务)流、资金流和发票流必须统一相对应,否则可能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但不能抵扣进项税,还可能受到处罚。而挂靠经营模式由于资质共享,导致合同流、发票流、资金流和货物(服务)流不一致,增值税抵扣环节没有形成闭环,进项无法抵扣。

因此,纳税人在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必须遵循“四流合一”原则,要求发票流、资金流、合同流、货物流统一相对应,纳税人应当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并收取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再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此外,纳税人还应当注意,增值税登记证及开票资质是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前提,纳税人开具发票时,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税务登记证及开票资质,以保证发票的真实性。

总之,纳税人在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遵循“四流合一”原则,提供真实有效的税务登记证及开票资质,以保证发票的真实性,保障税收征管的公平、公正、公开,同时也能够有效防止虚开发票,减少税收负担,促进增值税的正常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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